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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云南省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试行办法》补充规定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5-13 08:45:29 来源:
 

1、地方和行业应相互配合,积极协调,共同做好青年文明号的创建管理工作。地、州、市推荐的省级青年文明号(不含行业)原则上以地、州、市的意见为主,由省级行业部门推荐的青年文明号原则上以行业部门的意见为主。年度考核也按照“谁推荐谁牵头考核”的原则进行。
    2、各级团组织必须严格青年文明号的创建标准和条件,强化“青年文明号”的质量意识和先进意识,严把质量关,按照“逐级申报”的原则进行申报。不是地(州、市)级或行业级的青年文明号,省级不予命名。
    3、建立“省级青年文明号命名前公示制度”。每年新命名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在有关网络、报刊上公示10天。
    4、聘请部份新闻记者、机关公务员、团干部和普通市民代表为省级青年文明号“特约监督员”,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经常性监督。并及时向团省委反映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问题。
    5、各地、各行业应切实担负起团省委委托的省级青年文明号的年度考核权,认真把关,对不符合条件的,坚决取消“青年文明号”称号。凡有因不符合条件被取消省级青年文明号称号的,团省委于当年给予相关地州、行业,增加相应的省级青年文明号名额。
    6、建立省级青年文明号投诉电话(0871)4144322,接受群众对服务意见的投诉。
    7、建立暗访抽查制度。由团省委、团地(州市)委和有关青年文明号监督员,不定期对省级青年文明号进行暗访抽查,对存在的问题视情节给予批评、警告、限期整改和取消荣誉称号等处理。
    8、建立青年文明号信息公布制度。省级青年文明被取消荣誉称号的,团省委将在有关网络和报刊上给予公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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