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连续三年荣获云南省省级“青年文明号”集体的管理试行办法

作者: 发布时间:2008-05-13 08:47:46 来源:
 
  第一条 为维护“青年文明号”良好社会声誉,加强对连续三年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集体的管理,根据《云南省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试行办法》第26条的有关规定,特制定本办法。
    第二条 对连续三年考评合格,保持荣誉的“青年文明号”,由团省委颁发云南省青年文明号荣誉证书,并优先推荐该集体晋升国家级“青年文明号”。
    第三条 获得云南省青年文明号荣誉证书的青年集体,可以在其工作场所继续悬挂“青年文明号”标志,以激励青年参与创建活动。
    第四条 获得云南省省级青年文明号荣誉证书的青年文明号集体,年度考核原则上由各行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,不再向团省委上报年检材料。
    第五条 按照《云南省“青年文明号”管理试行办法》,团省委保留对省级“青年文明号”的摘牌权。青年文明号集体成员中若有违反青年文明号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,经查实后则取消其公开悬挂“青年文明号”标志的权利。
    第六条 被取消公开悬挂“青年文明号”标志权利的青年集体,二年内不得再申报省级“青年文明号”。
    第七条 某些自然条件发生变化,包括负责人中没有一个年龄在35岁以内或集体中35岁以下青年比例低于50%,则自动撤销省级“青年文明号”。待条件符合后,再重新创建。
    第八条 由于机构分流和合并,导致原青年文明号集体的大部分人员变动,省级青年文明号则不再保留。
    第九条 本办法的修改、变更、解释权在团省委青年文明号创建工作领导小组。
   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连续三年荣获省级青年文明号的青年集体。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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